开发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发布!附招生范围划片地图→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做好开发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3〕21号)、《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聊教体字〔202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的教育方针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正常招生秩序,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2017年8月31日〔含〕前出生),包括开发区户籍子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和符合教育优待政策人员的子女。
2023年小学应届毕业生,包括开发区户籍子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和符合教育优待政策人员的子女。
(一)2023年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材料的审核,具体划分为四大类: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片区内完全产权房;(含招生片区常住回迁户籍子女)
②经商类提供6个月以上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证明),同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门市租赁合同以及房主的身份证等佐证材料;
②经商类提供6个月以上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证明),同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门市租赁合同以及房主的身份证等佐证材料;
②经商类提供6个月以上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证明),同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门市租赁合同以及房主的身份证等佐证材料;
④6个月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备案证明(同时提供房主的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等佐证材料)。
户口迁入有效时间截至2023年7月18日(招生报名开始时间为7月20日)
2.工商营业执照、正式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
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继续实行“一网通办”。网上报名登记先后顺序与入学先后顺序无关,建议错峰登录系统报名登记。
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需要下载并安装“爱山东”App,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完成注册及实名身份认证后,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入“开发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生平台”),用手机进行信息采集。
报名时一般不需要家长选择学校。系统将根据监护人信息,通过大数据自动匹配片区就读学校;无法自动匹配成功的,选取一所民办学校或片区内公办学校。如果无法在网上报名成功,可以携带报名材料,在报名期间前往报名学校咨询,由学校协助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流程请后续关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微信公众号。
优抚对象(7月27日—28日)将其相关材料送交开发区教体分局管理科,由有关部门进行核验。审核合格后参与招生录取。
网上大数据审核合格的,不再要求另外上传证明材料。未通过网上大数据审核的,家长需要在招生平台补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无法上传证明材料的,需将相关纸质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7月30日之前,送至报名学校,由学校到有关部门进一步复查核实。
复核后不符合报名学校入学条件的学生,若符合我区其他学校入学条件,由原报名学校及时通知家长,在该时间段内回符合入学条件的学校申请报名协调,并由调入学校向区教体分局申请批准后完成网上报名协调。
补录工作结束后,任何学校不得随意接收未进行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少年。
公办学校招生首先采取单校划片(一所学校划定一个片区)方式,按照材料审核的四类依次录取。
录取顺序中同种情况的,按照户口迁移时间、居住证办理时间、经商或务工理时间的先后依次录取。
两所或多所学校在单校划片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划片。当单校划片招生依次录取的某一个环节符合入学条件人数超出本校招生计划时,采取相对就近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将这部分学生调剂到联合划片中招生人数不足计划的其它学校就读。具体如下:
当以上两种录取方式仍不能够满足片区内学生就读需求时,将根据相对就近原则,采用分流或电脑随机派位等适当的方式,将剩余学生统筹协调安排到招生人数不足计划的其他学校。
符合入学条件的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要全部录取;对于审核后符合入学条件人数超出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优先录取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剩余学位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体分局统一组织,学校具体实施,公证处公证,并邀请家长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并即时向社会公开派位结果。
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再参与公办学校的招生录取。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要在公示后2日内(8月8日前)到符合报名条件的片内公办学校,或招生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进行报名、审核,按政策规定进行录取。
各学校公示最终招生录取结果。8月25日前,各学校将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录取名单,报开发区教体分局管理科审核备案。
1.坚持“公民同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或承诺录取。民办学校招生范围为开发区辖区,招生对象为辖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外来务工经商条件的非开发区户籍随迁子女。
2.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根据相关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要求,2023年年检合格后,结合办学适宜规模下达招生计划。年检不合格的,压减或取消当年招生计划。民办学校具体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必须在我区招生政策出台后,报区教体分局审核批准,方可向社会公布。
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是根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根据入学人数预测和学位情况科学确定入学条件。助力“青年兴聊”工程,提升青年子女入学服务能力。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随迁子女接受完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和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按照“零拒绝”“全覆盖”的原则,扎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加强完善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享受平等适宜义务教育,提高义务教育入学安置率和安置标准,逐步减少延缓入学和送教上门比例。
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人才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各学校要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留守儿童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关爱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严防学生辍学,不断巩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保护行动工作成果。
开发区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按照户籍所在地参与划片招生;务工经商随迁子女到区内公办学校就读,以居住证为主要是根据,按照居住证或房权证地址参与划片招生,具体划片范围见附件。入学后享有和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文件规定的时间招生,不得提前或采取变相报名方式提前招生。严禁任何学校擅自跨范围招生,禁止招收择校生。
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招生计划。公办学校片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人数超过下达招生计划,必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增加。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建议》(鲁政办发〔2017〕73号)文件精神,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现有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结合学校布局和发展真实的情况,2023年开始对公办小学实行“六年一学位”,即同一套房产,六年内只安排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在片区小学就读(完全产权房主子女除外);对公办初中实行“三年一学位”,即同一套房产,三年内只安排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在片区初中就读(完全产权房主子女除外)。
严格执行国家以及省、市“十项严禁”纪律。任何学校不得接受外来招生单位的宣传,禁止本校教师代为学生集体报名、提供学生成绩信息等违规行为。
招生期间,各学校要有专人值班,耐心细致地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推诿应付。
开发区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2023年招生工作。各学校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学有序、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招生入学工作机制。
学校要及时公开招生政策、划片范围、程序、时间、招生条件、咨询电话、招生结果等信息,利用互联网、家长会、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使之家喻户晓。广泛开展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先进教育方法的理念的宣传,倡导科学教育方法的理念,帮助和引导家长、学生理性选择义务教育学校,营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学校要做到“阳光分班”,不得在开学前后组织分班考试。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比对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2023年新生学籍严格按照招生平台数据统一注册。各中小学不得为未报到的学生注册学籍。
一律不允许随意招收插班生,公办学校在不超规定班额的前提下,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体分局批准后方可招收符合转入条件的插班生。
建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大班额、提前组织报名录取、虚假招生宣传、乱收费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对于违规造成不好影响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学校,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2.如因学校(幼儿园)原因违反招生规定、招生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不按招生程序组织招生等引发社会矛盾的,视情节对负责人严肃处理,直至免职。
3.民办学校严禁在规定时间及起始年级以外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严禁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严肃处理。